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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实施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该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
据悉,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政策旨在鼓励企业聘用残疾人,并对企业进行税收优惠,以提高残疾人就业率和生活质量。该政策适用范围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为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并在企业就业(下称“参保人员”)的残疾人;在残疾人就业和安置服务机构(下称“服务机构”)接受就业或职业培训的残疾人;在自主创业过程中,需购买助动车或其他专用设备的残疾人。
具体来说,企业聘用参保人员,在符合优惠条件的前提下,每人每月可获得500元的税前扣除;为服务机构安置残疾人,实际使用人工支出不超过服务机构收入的50%的部分,可按一定比例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予以扣除;购买助动车或其他专用设备的残疾人,企业为其出资时,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已出资的款项。
值得一提的是,该政策还规定,企业聘用残疾人期限满一年以上,可递交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报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其聘用的残疾人工资总额加计扣除,最高限额为残疾人工资总额的50%。也就是说,企业在聘用残疾人后,可以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
此外,通知还强调了政策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国税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解释、宣传和培训,确保政策得以落地和实施。同时,加强对服务机构和聘用残疾人的企业的监督检查,保证政策实施的规范和公正。
“残疾人就业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政策的出台,对于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率、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人力资源专家表示。政策的实施将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加优惠的条件,鼓励更多企业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促进残疾人的社会融合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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