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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通知,宣布从今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政策,旨在通过税收优惠、扶持残疾人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据悉,该政策适用于在单位、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经济组织中雇佣的符合残疾人就业安置条件的残疾人,具体标准为:残疾程度达到3级以上或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等功能障碍程度达到相应标准,并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登记,符合残疾人就业安置条件。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残疾人员人均劳动力税前收入在同等劳动条件下(相同工种、技能、工作经验等)的百分之五十给予退税;符合条件的个人从事自主创业和独立就业的,其应税所得额中符合条件的部分予以扣除。具体操作可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此外,该政策还规定对于残疾人就业安置单位采取相关措施补充职工岗位,如改造装修、购置辅助设备等,可以予以税务扶持。同时,还规定残疾人就业安置单位对残疾人的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可扣除相应金额。
该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安置的支持力度,提高残疾人就业安置的效果和质量,助力残疾人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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