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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我国多部门联合实施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政策,旨在通过税收优惠激励用人单位创造更多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岗位。本文将系统梳理该政策的计算逻辑、适用条件及操作要点,为相关单位提供清晰的指引。
一、政策法规依据与核心原则
相关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与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布的专项通知。政策的核心原则是“按比例安置、达标准优惠”,即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增值税、营业税(已并入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具体优惠税种与方式依据地方执行细则可能有所不同,但均以直接减免或即征即退形式体现。
二、退税(费)优惠的核心计算方式
计算主要围绕“安置残疾人人数”“比例”及“退税额度”三个关键变量展开。具体计算通常遵循以下逻辑
1. 安置比例判定基准 根据现行普遍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此比例是享受政策优惠的首要门槛。计算方式为实际安排残疾就业人数 ÷ 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 100%。
2. 增值税(或营业税)即征即退计算 对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和数量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当地公布的标准额度。例如,某地确定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税限额为X万元,若某单位符合条件安置了N名残疾人,则年度最高可退增值税总额度为 N × X万元。实际退还数额以纳税人当期已纳相应税款为限,不足退还的可结转下期。
3.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除据实扣除外,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即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扣除的残疾职工工资总额 = 实际支付工资 × 2。此项政策有效降低了企业的应税所得额。
4. 其他税费减免 部分地区还可能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种,具体需参照所在地市的相关规定。
三、享受政策需满足的基本条件
用人单位申请相关退税优惠,通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具备安置残疾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和条件。 安置的残疾人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四、申报流程与所需材料
申报流程一般包括 1. 资格认定 单位首先需向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残疾人就业情况认定,审核安置比例及残疾人证有效性,获取《残疾人就业情况认定证明》。 2. 纳税申报与退税申请 在办理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相应申报表,并附送以下材料(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退(抵)税申请表》。 《残疾人就业情况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证明。 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人支付工资的凭证。 由残疾人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清单。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 审核与退库 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按程序办理退税手续。
五、常见注意事项
政策具有连续性,但具体执行标准和限额可能随经济社会发展而调整,用人单位应密切关注所在地最新财政、税务及残联部门的通知。 所安置的残疾人必须是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劳务派遣形式需按政策具体规定执行。 享受税收优惠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用工管理台账,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材料,以备核查。 若同时符合多项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残疾人就业安置退税政策是国家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和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重要举措。用人单位在准确理解政策要点、规范用工管理的基础上,合理运用该项政策,既能履行社会责任,也能获得相应的税收支持,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建议相关单位在实操中主动与当地税务、残联部门沟通,确保政策准确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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